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
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炭素行业协会、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03 月0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03 月0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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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196886976649004957475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