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的修订。
原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 年11 月9 日,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点位布设、样品运输和保存及数据处理等内容。
——补充完善了采样、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增加了附录D、附录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和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 和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12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 年4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详细如下:
637202254598502305163752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