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GB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 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 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GB 13458- -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GB 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GB 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GB 14470. 1~ 14470.3-93和GB4274~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标准详情如下:
6372021446642071752156254.pdf